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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道春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今日一审判决
12月29日上午,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道春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开设赌场罪、故意伤害罪一案,经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。
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被告人胡道春纠集多人在路桥区范围内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,犯罪组织较为固定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。被告人胡道春作为集团的首要分子,系主犯,实行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93万元,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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